索 引 號: | 116401000100858374/2021-00165 | 效力狀態(tài): | 宣布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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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機構: | 銀川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成文日期: | 2019-01-22 |
責任部門: | 銀川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發(fā)布日期: | 2023-09-27 |
銀川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銀川市教育局 銀川市財政局
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銀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印發(fā)
《銀川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三區(qū)經濟發(fā)展局、教育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場監(jiān)督管理分局、各民辦學校: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進一步規(guī)范銀川市各類民辦教育收費行為,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fā)〔2018〕18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定價目錄》(寧政規(guī)發(fā)〔2018〕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寧價費發(fā)〔2017〕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在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制定了《銀川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zhí)行。
銀川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銀川市教育局
銀川市財政局??銀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銀川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2019年1月22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
銀川市民辦教育收費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規(guī)范銀川市各類民辦教育收費行為,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若干意見》(國發(fā)〔2016〕81號)國家發(fā)改委、教育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fā)(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05〕309號)《自治區(qū)人民政府關于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fā)展的實施意見》(寧政發(fā)〔2018〕18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定價目錄》(寧政規(guī)發(fā)〔2018〕1號)《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民辦教育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試行)》(寧價費發(fā)〔2017〕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銀川市三區(qū)(興慶區(qū)、金鳳區(qū)、西夏區(qū))范圍內由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各級各類民辦學校和其他民辦教育機構(以下簡稱“民辦學?!保?。
本實施細則所稱國家財政性經費,是指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應當上繳國庫或者財政專戶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民辦學校實行非營利性和營利性分類管理。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舉辦營利性民辦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幼兒園和其他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于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梢匀〉棉k學收益,辦學結余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分配。
第二章 民辦學校收費管理
第四條?根據民辦學校辦學性質不同,對民辦學校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jié)價模式管理,積極穩(wěn)妥推進民辦教育收費改革,為民辦教育事業(yè)創(chuàng)造公平有序的發(fā)展環(huán)境。
第五條?民辦非營利性普通高中、民辦義務教育階段中學、小學學費及住宿費收費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人民政府按照補償教育成本的原則,根據學校辦學成本、社會承受能力、市場需求等因素進行核定。允許民辦學校在不超過政府指導價范圍內,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自主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六條?營利性普通高中等其他由非財政性經費舉辦的民辦學校收費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具體收費標準由民辦學校自主決定。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的民辦學校調整收費標準前應征求學生及家長意見,公示調價理由、辦學成本、調整幅度等情況,未經公示不得調整收費標準。
第七條?有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以政府購買服務、公建民營等方式運行的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應由屬地教育主管部門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價格,并簽訂合同。
第八條?民辦學校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學費(或培訓費、幼兒園為保育教育費,下同),對在校住宿的學生可以收取住宿費,以及在學生自愿基礎上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九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民辦學校,需要制定或調整學費、住宿費標準,由民辦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按學校類別和隸屬關系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程序啟動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政府制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歷教育收費標準,應當依法履行定價成本監(jiān)審或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價格決定并及時向社會公告等程序。
第十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實行動態(tài)調整機制,但制定或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應在一定時期內保持相對穩(wěn)定,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于3年。
因學校搬遷或大范圍重建、新建校舍或落實相關政策原因調整班額等因素,造成生均培養(yǎng)成本變動幅度較大時,學費調整間隔年限將結合實際情況適當縮短。
第十一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學歷教育學校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應按照收費管理權限,提前半年向制定收費標準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學校的名稱、性質、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法人登記證書和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的辦學許可證;
(二)申請制定或調整教育收費的具體項目;
(三)現(xiàn)行和申請制定的教育收費標準、擬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幅度、年收費額、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四)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五)申請制定和調整教育收費標準對學生負擔及學校收支的影響;
(六)申請學校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guī)定折合標準的在校生人數、生均教育培養(yǎng)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七)制定收費標準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申請學校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二條?教育、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民辦學校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查。民辦學校拒絕提供成本資料、提供資料不齊全或不如實提供成本資料的,不予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制定民辦教育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法的原則。制定或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學歷教育收費標準,需經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jiān)審機構或引入第三方成本監(jiān)審機構對其教育成本進行監(jiān)審或成本調查。成本監(jiān)審應當符合《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jiān)審辦法》。
(二)按照補償教育培養(yǎng)成本、社會需求狀況和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原則制定。民辦學校學歷教育學費依據近三年生均教育培養(yǎng)成本,參照各級教育生均一般公共預算教育事業(yè)費增長情況,以及學費預期增長幅度等因素制定。民辦學校學歷教育住宿費標準按實際成本確定。
第十四條?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jiān)審機構依法對民辦學校辦學成本進行監(jiān)審,出具成本監(jiān)審結論。經價格主管部門成本監(jiān)審的民辦學校,應當依據成本監(jiān)審結論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的辦學成本包括:人員經費、公務費、業(yè)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費等學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捐贈等非正常費用支出和校辦產業(yè)及其他經營性費用支出。
國家的資助、向學生收取的費用和民辦學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贈財產,不屬于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
第十六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實行成本信息公開制度,對民辦學校成本監(jiān)審情況面向社會進行公示,聽取社會意見。
第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應當形成制定價格的方案。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xiàn)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制定價格對民辦教育行業(yè)和學費支出的影響;
(四)成本監(jiān)審報告或者成本調查報告;
(五)面向社會征集的主要意見和采納情況;
(六)相關收費標準的執(zhí)行時間、期限和范圍等。
第十八條?民辦學校政府指導價定價方案應當經過集體審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集體審議采用審價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履行集體審議等相關定價程序后,認為需要制定和調整民辦學校收費標準的,應當適時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決定應當載明:
(一)制定收費標準的項目、具體價格;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
(三)價格的執(zhí)行時間和范圍;
(四)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條?制定價格的決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制發(fā)并抄報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民辦學校收費行為
第二十一條?民辦學校取得收費資格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按規(guī)定持有行政審批部門頒發(fā)的《民辦學校辦學許可證》;
(二)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安全條件的固定場所和基本教育教學設施(辦學條件應符合教育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規(guī)定的設置標準);
(三)實行獨立的財務會計制度,設立獨立的財務會計機構,執(zhí)行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
(四)獨立招生,并以民辦學校名義獨立頒發(fā)學歷證書、結業(yè)證書或者培訓合格證書;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二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學期或學年收取學費、住宿費。其中,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普通高中按學期收費;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按學年收費。
民辦學校對接受非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按培訓協(xié)議約定收取學費。其中,面向中小學生的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學前教育按月收費。
第二十三條?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當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改善辦學條件和保障教職工待遇。
第二十四條?民辦學校調整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應提前公示。制定或調整后的收費標準應當在每學年或學期開學前向學生公示。同一所民辦學校對同一年級或同一期的學生應執(zhí)行相同的收費標準。
第二十五條?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規(guī)定,通過招生簡章、公示欄、網站等形式,在學校醒目位置和學校網站,對外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范圍、收費依據、計費單位、對經濟困難學生減免費政策、投訴監(jiān)督舉報電話等內容,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還應當列明服務內容和代收費明細,主動接受學生、家長、社會的監(jiān)督。
民辦學校不得在公示的項目和標準外收取其他未予標明的任何費用。遇有政策調整或其他情況變化時,民辦學校應及時更新公示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六條?民辦學校招生簡章應寫明學校性質、辦學條件、收費項目和標準。民辦學校對經濟困難學生有學費減免規(guī)定和其他救助辦法的,應在招生簡章中明示。
民辦學校應完善對經濟困難學生的資助政策,建立相應的資助政策體系,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解決學習和生活上的困難,保證學生不因經濟原因而中斷學業(yè)。
非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應根據培訓特點,在開學時與未成學生的監(jiān)護人或成年學生本人簽訂書面培訓協(xié)議。培訓協(xié)議應包括: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學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重考重訓、退學退費處理及爭議解決辦法等內容。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除收取學費、住宿費和按國家、自治區(qū)規(guī)定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民辦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參照公辦學校執(zhí)行。民辦學校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應當遵循“學生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定期公布”的原則,不得與學費、住宿費捆綁收取,不得從中獲取利益。嚴禁強制服務并收費,或只收費不服務。民辦學校對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必須單獨立賬,按學期進行結算,在每一學年結束前向學生公布結算結果,學生畢業(yè)離校前予以結清。
受各級人民政府委托承擔學區(qū)內義務教育任務的民辦學校,不得向協(xié)議就讀的學生收取學費、教科書費、統(tǒng)一規(guī)定的教輔材料費,所需經費由當地政府撥付。
第二十八條?學生入學后因正當理由退(轉)學或提前結束學業(yè)的,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學生辦理退(轉)學退費手續(xù)。
(一)學生提出退學的,學生本人或其監(jiān)護人應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未成年人提出退學申請,應由其監(jiān)護人書面簽字確認。
(二)民辦學校受理退費申請必須給申請者回執(zhí),注明受理日期。受教育者經批準休學、轉學、退學,民辦學校必須在辦理手續(xù)后的5個工作日內退費。
(三)學生退費時間從學生提出申請之日起計算。開學時間從正式上課(含教學計劃內的軍訓課程)之日起計算。學生因故休學的,休學期間民辦學校不得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四)因辦學單位刊登、散發(fā)虛假招生簡章(廣告)、在籌辦期招生、被處以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期間招生、超出辦學許可證規(guī)定范圍招生、違反招生計劃或其他違反規(guī)定的行為造成受教育者退學的,辦學單位應全額退還學生所繳費用,造成學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五)學歷教育,學生開學前申請退(轉)學并經學校同意的,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退還收取的全部學費、住宿費;開學后申請退(轉)學,學生退費實行按月退費(學年按10個月計算),按月計退剩余的學費、住宿費。
非學歷教育,依據培訓協(xié)議約定進行退費。
民辦幼兒園,按月計算退費。幼兒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天數一半(含一半)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退還費用;超過一半的,當月費用不予退還。幼兒園停課的,幼兒園應當扣除實際在園天數后按月退還相關費用。
(六)學生與學校在退費問題上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在接到學校書面答復的2個工作日內,向學校糾紛調解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校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有責任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二十九條?民辦學校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同時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科學計算教育培養(yǎng)成本,防止過度追求營利。
民辦學校收費時應按規(guī)定使用合法票據。
第三十條?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收費實行收費報告、統(tǒng)計和收費巡訪制度。民辦學歷教育學校應于每年4月30日、10月30日前如實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報告學期收費情況,并接受收費巡訪。
民辦學校接受物價、教育等部門的成本調查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賬簿、憑證、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三十一條?民辦學校嚴禁收取與入學掛鉤的費用,包括各類捐贈助學款、擇校費、贊助費等,嚴禁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向學生攤派費用或強行集資,嚴禁違背學生意愿組織開展融資活動,嚴禁舉辦各種類型與招生掛鉤的培訓班和各種形式的升學考試并收費。
嚴禁將教育教學活動、教學管理范疇內應免費提供服務的事項和國家明確規(guī)定納入公用經費開支或已明令禁止收取的項目列為服務性收費或代收費項目。嚴禁將講義資料、試卷、電子閱覽、計算機上機、取暖、降溫、飲水、自行車看管、午休管理費(看護費)、校園安全保衛(wèi)等作為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事項。嚴禁學校在軍訓期間向學生收取軍訓費、住宿費、交通費、照相費等費用。嚴禁代收商業(yè)保險費、居民基本醫(yī)療保險費等。
第四章?學校收費監(jiān)管
第三十二條?加強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的監(jiān)管。行政審批部門、教育主管部門、價格監(jiān)管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依規(guī)做好民辦學校審批登記、開展專項治理、強化日常監(jiān)管,切實規(guī)范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jiān)管模式,即隨機選派執(zhí)法檢查人員,對轄區(qū)內列入隨機抽查名單的民辦學校進行現(xiàn)場抽查,并公開隨機抽查結果,嚴格落實政府職能部門對民辦學校收費行為監(jiān)督檢查,引導學校建立健全收費管理規(guī)章制度,自覺執(zhí)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
第三十三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
(一)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招收學生的;
(二)發(fā)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三)籌設期間違規(guī)招生,辦學期間違規(guī)收費的;
(四)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
(五)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六)其他教育違法行為。
第三十四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各級價格監(jiān)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嚴肅查處。對情節(jié)嚴重、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并通過新聞媒體予以曝光。
(一)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民辦學校不按規(guī)定審批權限報批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三)收取與學生入學掛鉤費用的;
(四)強制保險和強制代購學生用品的;
(五)不按規(guī)定退還所收費用的;
(六)不執(zhí)行收費公示制度的;
(七)跨學年(期)預收費用的;
(八)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通過門戶網站公布本行政區(qū)域內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學校名稱、收費標準、收費依據等信息。
第三十六條?對公眾投訴頻繁、矛盾突出的民辦學校收費,經查實的應當開展成本調查,向社會公開調查和處理結果,引導促進經營者依法合理定價。
第三十七條?加強信用制度體系建設,完善銀川市民辦學校價格違規(guī)失信聯(lián)合懲戒機制,健全信息共享機制,建立民辦學校經營主體及法定代表人價格誠信考評檔案,實行失信黑名單制度,對失信行為實施跨部門聯(lián)合懲戒,相關信息按時推送至銀川市公共信用平臺,逐步建立以誠信為核心的監(jiān)管機制。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教育部門、人社部門、市場監(jiān)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9年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2月22日。
附件: